北京市 | 关于 2026 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
原标题:关于 2026 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6〕7 号
为确保本市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按时足额缴纳 2026 年度社会保险费,现就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通告如下:
一、自 2026 年 7 月起,本市 2026 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 36348 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 7270 元。
二、自 2026 年 7 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可在 7270 元和 36348 元之间选择月缴费基数。
1. 如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 36348 元核算,参保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7269.6 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363.48 元。
2. 如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 7270 元核算,参保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1454 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72.7 元。
三、自 2026 年 7 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593.68 元。
四、因 2026 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调整产生的社会保险费差额,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在 2026 年 12 月底前完成差额补缴的,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参保单位不计征滞纳金。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6 年 8 月 20 日
转发政策原文链接:https://rsj.beijing.gov.cn/xxgk/tzgg/202608/t20260821_48314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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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残保金计算公式:保障金年缴纳额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缴费比例;
2. 安置残疾人比例≥1%时,按50%缴纳;<1%时,按90%缴纳;
3. 各地政策略有差异,最终金额以当地残联/税务部门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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