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 根据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
  •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京发改〔2020〕1082号)等文件规定,
  •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工)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纳对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残保金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

【征收单位】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申报缴费】

在征缴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为例;以税务发布时间为准,每个城市略微有所区别)

【优惠政策】

符合以下两点条件免征残保金

条件一:企业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暂时免征收残保金。

条件二: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比例雇用残疾人,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分不同的档位进行征收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征收基数下调至2倍

财税[2018]39号规定

征收残保金需执行征收标准上限。按实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即,最高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

一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 计算公式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雇用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 =(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0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 雇用残疾人比例低于1%: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 =(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0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9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查看详情

二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 依据京发改〔2020〕1082号规定,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下列情况可减免残保金:
  • 1、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比例雇用残疾人,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可按2倍残疾人数计算,雇用的残疾人户籍不限省籍。
  • 2、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符合免征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在网上申报时自行减免。
  • 3、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在次年的申报缴纳期内申请减免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当先行向地税登记地所在地区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持相关批复文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缴费申请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或缓缴手续。

三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人数申报与审核

  •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北京市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税务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2019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时间为2020年8月1日至9月15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 申报单位:已安排持有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军残证》)(1至8级)残疾人员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工)单位)。
  • 申报时间:2021年8月1日至9月15日,周一至周五;(2021年审核2020年就业)
  • 申报内容:2020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 申报方式:
  • 网上办理、现场办理、邮寄办理
  • (一)网上申报的条件(全程网办不提供材料)
  • (1)上年度已申报录入系统的且在本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
  • (2)支付残疾人月工资高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 使用“北京市网上税务局”CA证书,登陆北京市残联网站“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网上申报系统http://wangshen.bdpf.org.cn/intbdpfcbj/page/login/login.html”进行申报。无CA证书的用人(工)单位,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证件,到税务登记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获取密码后进行登录。
  • 用人(工)单位网上申报完成3个工作日后,查看系统审核结果,无异议点击“接受”并打印《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
  • (二)网上未通过或需提供特殊材料说明情况的,可进行现场申报。以下情况需现场申报:
  •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首次申报的;
  • (2)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不一致的;
  • (3)非本市户籍在本单位首次申报的;
  • (4)非本市户籍的持《军残证》(1-8级)的;
  • (5)劳务派遣方式申报在用人(工)单位的。
  • (三)现场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 用人单位现场办理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 (1)《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 (2)二代《残疾证》、《军残证》(1-8级)复印件;
  • (3)与残疾人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续签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原件(且在有效期内),机关、事业单位首次申报的在编人员,须提供人事主管部门相关证明;
  • (4)提供工资证明原件:财务记账凭证账册及凭证内工资明细复印件或银行发放工资明细清单(含有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发放月份、银行盖章);
  • (5)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应提供上下级隶属关系证明;
  • (6)劳务派遣的提交《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派遣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认定协议》,均为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 (7)残疾人员工非本市户籍,提供下列材料:
  • ①二代《残疾证》、《军残证》(1至8级)原件;:
  • ②2019年度该残疾人《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 (四)网上未通过或只提交简明材料的,可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并联系登记。
  • 邮寄材料参见现场申报材料并内附:《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承诺书》,所提供的材料加盖单位公章。邮寄时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手机号。审核结果进行反馈。
  • 认定条件:
  • 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计入本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 (一)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在本单位就业的;
  • 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工)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 (二)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系统显示月支付工资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认定。
  • 以下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另行支付: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保险福利待遇: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计划生育补贴、其他如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 (三)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五险)。
  • 人数计算:
  • 用人(工)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的2倍计算。
  • 用人(工)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计算。
  • 用人(工)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 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在本单位就业的,通过协议计入其中一方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 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就业的残疾人,按月计入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缴纳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 结果查看:
  • 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的,在申报完成后3个工作日后,再次登陆系统查看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确认后打印《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间持存在异议残疾人的相关材料进行现场申报。 用人单位进行现场申报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在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并出具《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
  • 重新申报:
  • 用人单位因故需要重新申报的,可在审核确定之日起3年内,持规定材料进行现场申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在重新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并出具《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重新审核确定书》,同时收回《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

四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

  • 申报缴纳时间:
  • (1)"正常申报模块":在征缴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于2020年8月1日至9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款项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
  • (2)"逾期申报模块":申报时间全年,其中,1月1日至9月30日开放残保金所属期为2005年至当前年度上上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增加残保金所属期上年。
  • (3)"征期前注销专用申报模块":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7月31日,残保金所属期为上年。
  • 申报缴纳方式
  •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方式与北京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税费的缴款方式一致。
  • 注: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方式与北京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税费的缴款方式一致。
  • 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的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该提交《北京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该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 用人单位可以在北京市税务局网站“办税服务——下载专区”自行下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五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会怎样?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税务机关会定期对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不报、少缴纳保障金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催报、追缴保障金。残保金申报问题税务咨询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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